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咸陽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縣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縣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應當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本縣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人(以下簡稱公開人),應當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公開人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信息的公開人負責公開;公開人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公開人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六條 縣政府辦公室在本行政區域內負責組織指導本規定的實施??h政府設立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監督、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各鎮辦、部門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h信息化工作辦公室是具體承辦縣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機構(下稱公開機構)。
第七條 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非法阻撓或限制公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得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八條?公開人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范和發展計劃方面
1、本縣各級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3、本行政區域經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城市詳細規劃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規劃。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處理情況;
2、教育、社會保障、醫療、勞動就業、扶貧、優撫安置等方面的條件、標準以及實施情況;
3、搶險救災、救濟、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4、城鄉建設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5、土地征收和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等情況;
6、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7、行政執法事項的主體、依據和程序;
8、行政許可事項的實施機關、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行政收費的目的、依據和標準。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情況及工程進展情況;
2、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政府采購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3、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執行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各級行政機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
2、各級行政機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的職能、設定依據、辦事條件、辦理程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等情況;
3、各級行政機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組織工作人員的姓名、職責分工、聯系方式;
4、公務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任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等情況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招考、錄用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規對前款事項的公開權限及程序另有規定的,應嚴格按照其規定執行。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公開人申請公開本規定第八條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規、規章禁止公開的內容以外,公開人應當按照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公開人向其公開所掌握的有關自己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該信息的內容有錯誤或不準確的,有權向公開人指出。確有錯誤或不準確的,公開人應當予以更正。
第十條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定前,實行預公開制度。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后再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一)屬于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穩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予公開的限制;
(一)權利人同意公開的;
(二)公開人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第十二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多種方式及時予以公開:
(一)縣政府及部門網站;
(二)報刊、廣播、電視、計算機信息網絡等媒體;
(三)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政府信息公告欄、電子屏幕等場所或者設施;
(四)政府新聞發布會;
(五)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檔案館及現行文件查閱服務中心;
(七)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方式。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要求獲得主動公開范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向公開人提出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公開人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所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開人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交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第十四條 公開人應當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向申請人即時送達受理回執,除可以當場予以答復的外,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 復。如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公開人決定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載明公開信息的具體時間、場所和方式;決定部分公開或不公開的,應當在公開決定書中說明理由以及救濟途徑。
第十五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受理機關掌握范圍的,受理機關或公開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公開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聯系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機關或公開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
申請要求不明確的,受理機關或公開機構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公開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公開的決定或將申請公開的信息向申請人公開的,期間中止,公開人應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中止理由。
自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期間繼續計算。
第十七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公開人應當將可公開部分向申請人公開。
第十八條 對于尚未確定是否屬于國家秘密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暫緩公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對其性質予以認定后,再決定予以保密或公開。
第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受理機關或公開機構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公開人收取信息處理費的標準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公開人答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予公開、不予提供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不得通過與行政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業務指導等關系的企業、事業單位、中介組織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形式向公開權利人提供。
第二十一條 公開人應當編制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明確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以及申請信息公開的具體程序、方法等。
公開人應當編制并公開屬于本部門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政府信息目錄應當記錄政府信息的名稱、索引、主題、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及其產生日期、查尋途徑等內容。
有條件的公開人,可以逐步編制屬于本部門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目錄。
公開人應當適時更新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并予以公開,以供查閱。
公開人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將本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目錄報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縣政府應及時印發政務公報,建立和完善政府新聞發布制度,明確新聞發言人代表縣政府向社會發布政府信息。
各級行政機關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本部門的新聞發布制度。
第二十三條 對閱讀有困難的殘疾人、文盲申請人,公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對公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具體考核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縣財政將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投入必要的人力和財力,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常進行。
第二十六條 公開人應當于每年1月底之前,公布公開人的政府信息公公開年度報告,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3月底之前,公布本行政區域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依申請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分類情況統計;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措施;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開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公開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一)發布未經核實的政府信息的;
(二)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或者不及時更新主動公開的內容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時更新本機關政府信息目錄的;
(四)對屬于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向申請人隱瞞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絕提供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的;
(六)違反其他法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